小李刮刀 发表于 2011-8-8 13:48

被强奸者因强奸者折断阴茎死亡被判刑

被强奸者因强奸者折断阴茎死亡被判刑
   王寿臣
  
   河南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8月4日网易社会万象)
  
   新闻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法院的判决估计是一句李某喝了酒和强奸时阴茎折断以及失血死亡而对宋丽作出上述判决的。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故意伤害罪?到底谁伤害谁?明摆着宋丽被强奸就是被伤害嘛。如果强奸宋丽的江某强奸成功,阴茎也没有折断,又该怎么个判决?
  
   再说了,宋丽怎么会“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如果宋丽能给他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的话,只能这样领会:宋丽自己被强奸是自愿的,并且明知道**的人江某喝了酒。这样的情况下,江某发生阴茎折断乃至出血乃至死亡,给宋丽判刑和赔偿是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了,这叫诱奸。
  
   没有看到法律规定喝了酒的男人违法而不用承担责任的条款。喝酒强奸女人照样应该负法律责任。在强奸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因为受到威胁,女方基本上都是弱势的一方。即使反抗往往也无法遏制强奸者的暴力行为,最后在惊恐和疼苦中而被强奸或者被杀死。
  说宋丽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宋丽怎么会知道他和了一口酒还是一瓶酒?
  
   说宋丽没有及时打120求救,导致强奸犯失血死亡。这个逻辑有点荒唐。一个弱女子在夜晚遭到强奸,本来就惊恐万状,一有机会恨不得插翅飞走。她哪里会知道江某折断了阴茎,会出血会死亡?难道折腾一番之后,宋丽要检查一下江某的阴茎?
  
   宋丽被强奸本身如惊弓之鸟,惊恐万状,还要给折断阴茎的男子拨打120,如果来个换位思考,你能这样做吗?
  
   报道说,强奸者在实施强奸之前服用了伟哥,分明是在预谋强奸。所谓的喝酒,也只能认为是借酒施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奸不但无罪,而且变得有理了。被强奸的不但要判刑,而且还要有悔罪表现,才予轻判。以后女人遇上劫色,是不是应该主动配合强奸?

it007qq 发表于 2011-8-8 15:14

{:3_110:}{:3_106:}

何俊 发表于 2011-8-8 17:51

晕啊,真的,假的~~~~~~

山楂芥末茶 发表于 2011-8-8 18:06

真的???????????

香水小铺 发表于 2011-8-8 18:50

{:soso_e149:}{:soso_e149:}

thxlg 发表于 2011-8-8 20:02

这个男人真是耻辱啊 话说剑不行么就毛亮出来丢人

高尚de神 发表于 2011-8-8 20:11

死了活该~~!畜生什么时候有人权了?{:3_110:}

binbin1125 发表于 2011-8-8 20:31

{:3_107:}{:3_107:}

百事可乐 发表于 2011-8-8 21:19

社会全乱套了。不知道还有木有救

sssa 发表于 2011-8-8 21:23

本帖最后由 sssa 于 2011-8-8 21:36 编辑

这个判决有问题,最多算防卫过当,哪里来的过失致人死亡,完全很可笑的判决,肯定是对方是公共贪污员才会有这种判决,颠倒黑白,从案件本身来说: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就只能算防卫过当,但是现有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就本案来说根本就不存在那样过失致人死亡,这个案件的法官太黑了吧

sssa 发表于 2011-8-8 21:26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1308826979 发表于 2011-8-8 21:37

是真事呢话,说明执法定法的人的眼睛都长的屁股上了!

tda2030 发表于 2011-8-8 21:51

荒唐!死者不是有钱 就是有后台了 看来 金钱和权力无所不能啊

cdzs 发表于 2011-8-8 21:53

法院其实就是要告诉大家,现在是人民强奸了ZF,还是ZF强奸了人民!都老实点!!!!!{:3_106:}

昆明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1-8-8 22:36

社会之大,什么鸟都有了,可能公务员江某有关系吧,不然换别人不会这样吧!

云南印象 发表于 2011-8-8 22:44

在天朝公务员玩强奸是合法滴

铁锹 发表于 2011-8-8 23:06

真是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拜托你们转载的时候长长脑子,不比CNN至少也不要太CCTV

铁锹 发表于 2011-8-8 23:06

http://news.sina.com.cn/o/2010-03-30/062717294251s.shtml

weifengs 发表于 2011-8-8 23:07

{:3_106:}{:3_106:}{:3_106:}

chris_wang 发表于 2011-8-8 23:10

LS什么意思?莫非是女诱奸男?

猎奇者Ω 发表于 2011-8-8 23:31

这狗日的完全是丢男人的脸,我见捉这个杂种老子一棒替他爸爸收拾了这杂种。。。。{:soso__3939779300716027412_1:}

bluemedic 发表于 2011-8-8 23:36

很久远的新闻,去年的了。
记得当时很快就澄清了没有这样的事情。
这个是当时网友恶搞因为追小偷结果把小偷从电单车上拉下来的摔死被判刑而虚构的故事。

5201314wjy 发表于 2011-8-8 23:53

厉害啊厉害...........中国法律真不完善

wobuyao 发表于 2011-8-9 00:16

扯蛋,,,天朝虽然很天,但不致于这般荒唐。。

sssa 发表于 2011-8-9 02:45

铁锹 发表于 2011-8-8 23: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真是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拜托你们转载的时候长长脑子,不比CNN至少也不要太CCTV

问题的主因不是这个案件真实与否,为什么现在政府辟谣无异于火上浇油,越辟谣越有人信说明了什么,难道大家都没有脑子么,因为就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无论何种案件,政府越辟谣就说明这个案件越有问题,反正政府给老百姓的感觉就这样,越抹越黑

sssa 发表于 2011-8-9 02:47

狼来了的故事终于应验了

YC暖暖 发表于 2011-8-9 02:53

荒唐事啊·················{:3_109:}

majunyi 发表于 2011-8-9 08:52

{:3_107:}

hchleao 发表于 2011-8-9 09:11

{:3_103:}{:3_103:}真有人信?

pengyue001 发表于 2011-8-9 09:19

判决绝对有问题!

hhhhhhh 发表于 2011-8-9 09:26

这个故事是编造的   鉴定完毕。。。。。。

xiewen66 发表于 2011-8-9 09:31

真的假的?要是真的话,那天朝真它妈13要亡朝了!!!

雁子双鹰 发表于 2011-8-9 09:42

ynblue 发表于 2011-8-9 09:50

{:3_107:}

ttmc 发表于 2011-8-9 10:04

主动配合{:3_103:}

gandeyin 发表于 2011-8-9 10:27

{:3_104:}{:3_104:}

aidswyj 发表于 2011-8-9 10:43

大家可能没有注意死者的身份吧?

威力气锅鸡 发表于 2011-8-9 10:45

肯定有戴套子,因为戴套不算QJ啊。你还把人的小JJ搞断把人搞死就属于过失杀人啊!
难道是因为原因才这样判的?真是一个神奇的国度!

xyyfy 发表于 2011-8-9 10:57

世道变了,众人小心喔!

jackliang 发表于 2011-8-9 11:32

一个字 黑

yzz1230 发表于 2011-8-9 11:48

{:3_103:}{:3_107:}

呆宝 发表于 2011-8-9 11:59

为了您的人生安全。以后遇到打劫的,要主动配合,交出贵重物品;遇到小偷,要主动开门,并告知贵重物品所在之处;遇到强奸的,要主动宽衣并积极配合;遇到有隐藏性精神病的,要主动承担责任;遇到名号大的,比如:老爸叫李刚的;遇到XXX的;总之在这世风日下,道德沦丧的拜金年代,一切都认了吧。谁叫咱是小老百姓呢。

fametech 发表于 2011-8-9 13:50

{:3_112:}{:3_112:}

土土 发表于 2011-8-9 14:37

{:3_110:}{:3_110:}

crazyleikm 发表于 2011-8-9 14:42

wo ri ta ma ne ge lan bi
na yang ji ba she hui ,na yang ji ba fa zhi

辉辉创设 发表于 2011-8-9 15:01

it007qq 发表于 2011-8-8 15: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头像拉风!

it007qq 发表于 2011-8-9 15:05

辉辉创设 发表于 2011-8-9 15: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头像拉风!

{:3_126:}

wbyll 发表于 2011-8-9 15:23

公务员V5

jackyqiangba 发表于 2011-8-9 15:55

真的,假的~~~

汪汪 发表于 2011-8-9 16:47

谁叫 弓虽 女干 女也 白勺 是 人民公仆啊

fhxyliurui 发表于 2011-8-9 18:13

等等,折断?难道是饼干?

jeeprock 发表于 2011-8-9 20:05

{:3_108:}{:3_108:}

km2751 发表于 2011-8-14 18:13

{:3_113:}{:3_113:}{:3_113:}

z93412106 发表于 2011-8-14 20:43

。。。。。。这女的练了玉女神功?

052250 发表于 2011-8-14 22:51

{:3_110:}{:3_103:}

云羞羞 发表于 2011-8-16 15:01

强奸女同胞的听着:不管你是谁,逮住JB通通撇的.

最近比较烦 发表于 2011-8-30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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